西安医学院监考操作规程与守则(修订)

作者:教务处管理员 时间:2017-11-01 点击数:

1.监考教师是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监考教师开考前20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卷和监考牌。认真核对考试科目、班级、时间、地点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3.监考教师佩戴监考牌进入考场,检查考生是否按照学号顺序入座;要求考生把与考试无关的书包、课本、参考书、作业本、手机等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把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右)上角备查。

4.开考前10分钟,考生按要求坐好后,监考教师向考生宣讲有关考试纪律和要求,提醒考生确保桌面、抽屉及座位周围无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并在黑板上板书警示语:“诚信应考,严禁作弊”;向全体考生展示密封完好的试卷袋,经在场两名考生签字后启封。

5.分发试卷前,根据考生名单逐一核对考生学生证、身份证上的照片、专业班级、姓名等信息与本人是否相符,并要求到场考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字确认。无证件或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监考教师应令其离开考场。

6.清点试卷和答题纸(卡)数量,按在座考生人数分发,要求考生在答题纸(卡)规定位置和试卷左上空白处注明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并告知考生:考试结束后,试卷、答题纸(卡)及草稿纸需同时上交,严禁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7.若试卷或答题纸(卡)数量短缺、缺页,有印刷、装订错误,应立即报考务室。多余空白试卷暂由监考教师保存,待考试结束连同考生试卷一并交回考务室。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私留、复制试卷。

8.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甲在前台监控考场,监考教师乙逐个认真核对考生个人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在考场内要一前一后按“定位监控走位巡查”方式维护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相互交谈、使用手机、抄做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等),不得无故离开考场,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9.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如考试时间为1小时,开考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

10.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考生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见附件),须告知考生违纪或作弊事实,并将违纪或作弊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本表,并在考生答题纸(卡)首页写“违纪或作弊”。没收的相关纸质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考试结束后一并交回考务室。

11.考试结束,监考教师立即宣布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纸(卡)及草稿纸分开收回,清点数量无误后方可让考生依次离场,要确保回收试卷份数与启封时试卷份数一致,确保回收考生答题纸(卡)份数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相符。答题纸(卡)和试卷均按学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整理(包括违纪或作弊考生)。多余空白试卷及答题纸(卡)放在考生试卷后一并整理。

12.检查《考场记录单》上各项内容,连同整理好的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及监考牌交回考务室,经考务人员检查试卷、已装订的答题纸(卡)、考场记录单等无误后方可离开。

13.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遵守监考操作规程与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教师不遵守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西安医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本操作规程与守则适用我校各类校内纸质化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缓考、毕业考试以及清考等。

附件:考生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办法

附件

考生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办法

一、考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办法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在答题纸(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卡)上标记信息的;

(7)将试卷、答卷纸(卡)、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8)答卷时乱涂乱抹、用红笔答题、故意损坏撕毁试卷、答题纸(卡)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9)未经监考教师允许,私自传递物品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二、考生作弊行为的认定办法

1.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纸质材料、电子词典、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4)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作弊提供方便的;主动为别人抄袭作弊提供方便的;

(5)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请他人代考者;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交换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题纸(卡)答案雷同的;

(9)在评卷期间干扰教师评卷工作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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