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作者:教务处管理员 时间:2018-11-26 点击数:

西安医学院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位论文的规范管理,建立维护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标准

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买卖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代写 由他人代替撰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抄袭与剽窃 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

1.原文复制他人成果或者复制内容达到论文总字数的15%及以上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诗词,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2.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3.将他人成果的核心思想构成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4.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5.将他人的学术结论、调查结果、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或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

6.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25﹪及以上的。

(四)伪造数据 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五)由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 程度认定

学校对已认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非常严重四类。

(一)轻微作假行为 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和重要章节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5﹪,本科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和重要章节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5﹪,或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二)一般作假行为 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和主要章节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0﹪,本科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和主要章节文字复制比不超过40﹪,或者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25﹪及以上,不超过40﹪;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三)严重作假行为 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和主要章节文字复制比不超过45﹪,本科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和主要章节文字复制比不超过50﹪,或者直接由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或者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40﹪以上,不超过50﹪,或者将他人成果的核心思想构成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

(四)非常严重作假行为 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和主要章节文字复制比不超过50﹪,本科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和主要章节文字复制比不超过60﹪;或者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50﹪以上;或者将他人的学术结论、调查结果、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或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的;或者购买、找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

第三章 相关人员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七条 指导老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把“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思想贯穿到学生培养的全过程,指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指导老师对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承担全面指导责任,从选题确定、文献收集到框架结构、观点凝练、文字表达,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对于学位论文文稿,指导教师要进行全面、细致的修改。

(三)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和义务,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并对学生作假行为及时发现。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学生修改。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生,确保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八条 各院系职责:

(一)做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传,对研究生、本科生及其指导老师进行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研究生处或教务处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第九条 研究生处、教务处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做好学位论文抽查审核,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况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检举,并责成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保密;

(四)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报学校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与程序

第十条 认定机构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终认定,并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的组织和管理。

(二)研究生处、教务处 分别负责对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性进行抽查审核;

(三)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负责本部门所有研究生、本科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性审查和作假行为的初步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方式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主要通过论文抽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论文答辩前的认定

1.所有学位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院系应将本部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所有研究生、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分别报送至研究生处和教务处。

2.研究生处、教务处分别对院系上报的研究生、本科生学位论文进行抽查。抽查论文应用“cnki中国知网学术论文不端查重系统”进行总文字复制比和各章节文字复制比检测,对其中具有作假行为嫌疑的学位论文,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将检测报告书和论文原文送至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的院系,责成其学位评定分委员组织专家组结合检测结果,对学位申报人的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和处理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出具。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系上报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并将结果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再由各院系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论文答辩期认定

在论文答辩阶段,由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的,直接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专家组作出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再由各院系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经他人举报的认定

1.学位论文被举报有作假行为的,受理机构分别为:研究生处负责受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

2.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3.研究生处、教务处受理的举报,应责成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家组作出最终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再由各院系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申辩与复议

1.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如对最终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疑义,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五)上报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做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上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在校学生的处理

对已认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根据情节,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轻微作假行为 责令该生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准许其论文答辩。若未通过审查,答辩至少延期半年。若第三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二)一般作假行为 责令该生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延期半年答辩。若第二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三)严重作假行为 责令该生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延期一年答辩。若第二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四)非常严重作假行为 直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我校学生凡购买、出售自己的学位论文或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及组织相关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我校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已毕业学生的处理

(一)对于毕业留校工作的学生,认定为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对学校影响等方面给予通报、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开除等处分。

(二)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学生,认定为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可将认定结果寄送该生所在单位。若其作假行为对我校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对指导教师的处理

指导教师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其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行为的;或者有参与、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取消指导教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对相关人员及院(系)的处理

(一)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写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二)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各系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

(1)对于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在学位论文撰写和公开发表过程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Copyright©2010-2013 www.xiyi.edu.cn 联系电话:029-86177361 传真:029-86177362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1号 邮编:710021 备案号: XA12275